有不少企業(yè)就有擔心了,覺得這個保證期太短,認為有些候選人只不過是獵頭公司安排過去的,三個月很快就過去了,獵頭公司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了。其實這種擔憂忽略了三個事實,一是不管是企業(yè),還是獵頭公司,對候選人的審查都是嚴謹?shù)?,在獵頭的過程中,企業(yè)和獵頭都有這份能力來鑒別這個候選人是否能勝任,如果不能勝任,三個月的考察期也是足夠長的,也絕對有時間作出決策,是否繼續(xù)聘用該人選;二是獵頭公司本身并沒有人才可供,而是通過挖掘散布在各企業(yè)的職場人選,也就是說獵頭公司并不生產(chǎn)人才,只是轉移人才,所以獵頭公司并沒有能力做到安排哪個人到哪個公司,這也違反獵頭的操作原則;三是從風險的角度來說,企業(yè)用人的風險是有的,但候選人的跳槽風險則更大,獵頭公司找到的候選人,一般的跳槽經(jīng)歷肯定是不會很頻繁,所以候選人接受獵頭的推薦也是非常的慎重,這些高級人才本身并不缺少工作機會。